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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规定

来源:赤峰市政务服务局

发布时间:2019-11-26 16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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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,增加工作透明度,提升市政务服务局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,确保市委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,根据《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》(赤政发〔2013〕033号),制定本制度。  

  一、 工作原则

 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遵循公正、公平、合法、便民的原则。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、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,及时、主动公开。

  公开政府信息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  二、工作分工

  (一)政务公开与效能监察科负责我局政务公开有关工作,组织、协调和管理我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,编制政务服务局信息公开指南、政务服务局信息公开目录,并负责发布和及时更新。其他科室协助做好信息内容的报送、采编和审核发布工作。

  (二)我局实行公文办理同步审核、发布机制。各科室负责在草拟公文的同时,审查并明确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,属于主动公开的,按流程审核后向社会公开。  

  三、公开内容
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主动公开我局下列政府信息:

  (一)依据法定职能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;

  (二)机关职能、机构设置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、联系方式、负责人姓名;

  (三)我局牵头制定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;年度工作报告等;

  (四)对外服务事项的依据、条件、程序以及办理结果;

  (五)财政预算、决算信息;

  (六)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及实施情况;

  (七)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;

  (八)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;

  (九)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。

  (十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。

  根据职能和职责转变,适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。

  四、公开时限及程序

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,应当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。

  五、公开途径

  我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:

  (一)政府网站、局机关门户网站;

  (二)新闻发布;

  (三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杂志等公共媒体;

(四)微信、微博、客户端等新媒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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